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哪些人

财政供养人员,顾名思义,是指其工资福利、社保缴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开支,主要或完全由国家财政预算资金来承担和保障的各类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这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构成复杂的群体,理解其具体构成对于认识国家治理结构、财政支出负担以及相关改革方向至关重要。

具体来说,财政供养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核心群体:

  1. 国家公务员群体:这是最典型、最核心的财政供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在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县、乡镇),所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经费来源均由财政全额保障。他们的存在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

  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部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或特定执法任务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其内部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些人员虽然身份是事业编制,但在管理方式、工资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与公务员基本一致,因此也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财政供养人员,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例如,某些地区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化等领域的执法队伍就可能属于此类。

  3. 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这是财政供养人员中数量庞大且构成复杂的一个群体。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保以及机构运转经费完全由财政预算安排。这类单位通常承担着基础性、公益性、无法或不宜市场化的公共服务职能。例如,绝大多数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教师、基础性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部分人员等。这些人员是财政供养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经费一部分来自财政拨款,另一部分需要通过自身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来弥补。财政拨款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承担的公共服务任务量以及自身创收能力等因素确定。例如,一些高等院校、公立医院、专业性较强的科研机构、部分文化艺术团体等。这类单位的人员,其由财政保障的部分使其具有财政供养的属性,但由于存在自筹经费部分,其“供养”程度相对复杂。在统计口径上,往往也会根据财政拨款依赖程度将其部分或全部计入广义的财政供养范围。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理论上,这类单位的运行经费完全依靠自身业务收入,财政不直接拨款。例如,一些已经高度市场化运作的培训机构、招待所、出版社等。严格来说,这类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典型的财政供养人员。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自收自支单位仍可能与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可能承担某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者其事业编制本身仍被视为一种体制内的身份象征。但从直接的经费来源看,他们不依赖财政工资。
  4. 特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中由财政供养的人员:一些具有特殊地位、承担特定公共职能的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其编制和经费来源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也由财政予以保障。

  5. 机关工勤人员: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除了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外,还有一部分承担后勤保障、技术支持等工作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他们虽然不属于公务员序列,但如果占用了正式的编制(过去称为“工人编制”,现逐步规范),其工资福利通常也由财政负担,属于财政供养人员。随着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推进,这部分人员的规模在一些地方有所变化。

  6. 离退休人员:上述各类人员中,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其领取的离休金、退休金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等待遇,绝大部分仍然由财政资金支付(或通过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虽然他们不再是在职人员,但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他们构成了庞大的、持续性的财政负担,是广义财政供养概念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尤其是离休人员和按照“老人老办法”退休的中人,其待遇与财政直接挂钩的程度更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编制”是理解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的一个核心要素。在中国的人事管理体制中,编制是设定机构和岗位的“身份证”,是人员进入体制内、由财政保障其待遇的基本前提。通常所说的财政供养人员,主要是指占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特指由财政保障经费的事业编制)的人员。大量的编外人员(如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人员、单位自聘人员等),虽然也在为公共部门工作,但其经费来源可能是项目经费、单位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一般不被统计为正式的财政供养人员

财政供养人员的总量规模及其增长态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负担水平、行政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的配置。长期以来,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偏大、结构不尽合理、人浮于事等问题在不同地区和领域一定程度上存在,增加了财政支出压力,也影响了政府效能。

因此,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直是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包括严格控制编制总量,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清理规范各类“吃空饷”和违规进人现象,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转为公务员或剥离职能,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进行精简优化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等。

综上所述,财政供养人员是一个庞大且与国家治理紧密相关的群体,主要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由财政保障经费的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全额拨款和部分差额拨款单位人员)、部分特定社团组织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相应的离退休人员。准确界定和理解这一群体的范围,对于分析财政负担、评估改革成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这一群体的管理和改革,也必将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公共政策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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